各市及省直管县卫生健康委,省疾控中心,省卫生健康委综合监督所:
根据《关于印发2023年国家随机监督抽查计划的通知》《安徽省商事制度改革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做好2023年“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我委制定了全省2023年公共卫生、职业卫生、传染病防治、消毒产品、医疗卫生随机监督抽查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一、监督抽查内容
(一)学校、公共场所、生活饮用水供水单位和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管理情况。
(二)用人单位及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放射诊疗机构落实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情况;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依法执业情况。
(三)医疗卫生机构预防接种管理,重点检查新冠病毒疫苗的接收、储存、接种等情况。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重点检查新冠病毒感染疫情报告是否存在瞒报、缓报、谎报等情况。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疫情控制、消毒隔离措施落实、医疗废物管理、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等情况。
(四)消毒产品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经营情况。
(五)医疗机构(包括民营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依法执业情况。持续巩固医疗美容行业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和打击整治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应用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工作成果,进一步加大对开展医疗美容、辅助生殖、医学检验、健康体检等服务的医疗机构的抽查力度,依法依规严肃查处违法行为情况。
二、做好组织实施
(一)各地要根据本实施方案,做好随机监督抽查任务、联合抽查工作与日常监督工作的衔接,将随机抽查作为日常监督工作的一部分进行统筹安排,对同一检查对象,要在兼顾各专业需求的基础上争取一次性完成抽查事项,避免对检查单位造成不必要的干扰。
(二)各地要将传染病防治监督抽查工作与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治分类监督综合评价工作相结合,对抽取的单位应当采取分类监督综合评价方式进行检查。各地要及时将综合评价结果通报给本级业务管理部门,将评价结果纳入日常管理措施中,与医疗机构不良行为记分、等级评审、校验、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评价、规范化基层医疗机构评审等工作相衔接。
(三)各地要依托国家卫生健康监督信息系统、安徽省事中事后综合监管平台及时更新执法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并做好底档信息的合并工作,做好过期未关闭的底档信息清理工作,补充完善各抽查专业被监督单位建档工作;在国家卫生健康监督信息系统、安徽省事中事后综合监管平台做好执法检查人员信息更新工作,其中县(区)级监督机构参与一线监督执法的监督员原则上不低于本机构人员总数的70%,每个专业不少于2人。
(四)各地要积极争取各级财政资金支持,加大随机监督抽查工作保障力度;加强业务培训,提高执法检查人员发现问题的能力;加强对下级的指导督促和检查,确保随机监督抽查工作顺利开展。
三、规范随机监督抽查任务的抽取与下达
(一)此次抽查任务通过国家卫生健康监督信息系统下达,各地监督机构系统管理员接收任务清单后及时报送同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二)在执法过程中,执法检查人员有特殊原因难以执行抽查任务的,由市级卫生监督执法机构书面报告省卫生健康委综合监督所,由省卫生健康委综合监督所在国家卫生健康信息系统中具体调整,调整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抽取人员总数的15%。如因重卡、录入错误等确需删除的,由市级统一操作删除,对应双随机抽查任务设置为完结。
(三)抽查任务中涉及到的检测任务,原则上由当地疾控机构承担,不具备相应检测能力的,可由第三方检测机构承担。
四、及时公开和上报抽查结果
(一)各地应当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开”的原则,在当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官方网站公开抽查结果。抽查结果分为:未发现问题、问题已责令整改、行政处罚、无法联系(检查时单位已关闭、行政执法文书送达不到未履行未结案等情形)等4类。行政处罚信息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其他3类信息应当在抽查任务完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
(二)各地要按照方案要求(详见附件1-5),通过国家卫生健康监督信息系统按时上报相关信息。
(三)省卫生健康委综合监督所负责对各地上报的数据信息进行收集、汇总统计,组织业务专家对统计结果进行分析,并于6月15日、11月15日前向我委报送半年情况报告和全年情况总结报告,写明查出案件数、罚没款金额数等行政处罚数据。
我委将适时进行督导调研,并将随机监督抽查工作纳入全省卫生健康工作考评指标,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我委综合监督处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