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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医保局:进一步做好定点零售药店纳入门诊统筹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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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核心提示:《通知》要求,各级医保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鼓励符合条件的定点零售药店自愿申请开通门诊统筹服务,为参保人员提供门诊统筹用药保障。据国家医保局消息,为更好推进职工医保门诊共济保障机制改革,国家医
核心提示:《通知》要求,各级医保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鼓励符合条件的定点零售药店自愿申请开通门诊统筹服务,为参保人员提供门诊统筹用药保障。

据国家医保局消息,为更好推进职工医保门诊共济保障机制改革,国家医疗保障局近日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定点零售药店纳入门诊统筹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要求,各级医保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鼓励符合条件的定点零售药店自愿申请开通门诊统筹服务,为参保人员提供门诊统筹用药保障。原则上,医保经办机构自收到定点零售药店结算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医保结算,并及时拨付结算费用。定点零售药店应按要求向医保部门上传药品 “进销存”数据、医保费用支出明细等信息,确保上传数据全面、准确、及时。


就门诊统筹基金支付范围,《通知》明确,参保人员凭定点医药机构处方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医保目录内药品发生的费用,可由统筹基金按规定支付。定点零售药店门诊统筹的起付标准、支付比例和高支付限额等,可执行与本统筹地区定点基层医疗机构相同的医保待遇政策。定点零售药店根据参保人员需要可提供配送服务,配送费用不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通知》还要求,依托全国统一的医保信息平台,加快医保电子处方中心落地应用,实现定点医疗机构电子处方顺畅流转到定点零售药店。定点医药机构可为符合条件的患者开具长期处方,长可开具12周。


按照《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定点零售药店是指自愿与统筹地区经办机构签订医保协议,为参保人员提供药品服务的实体零售药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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